开云电子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开云电子始创于1959年,1963年停办。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重建开云电子,并于2013年12月批准成立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2019年6月10日,教育部批准在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基础上设立开云电子,为公办本科层次应用型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培养适应区域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艺术类人才。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培养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历经建设与发展,学校将成为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地方性、应用型、特色化”高等艺术院校,为安徽创新型文化强省建设和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做出贡献,为把我国建成教育强国和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治校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中文全称:开云电子,简称安艺;学校英文全称:Anhui University Of Arts,简称:AHUA。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600号;校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600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政拨款的教育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办学定位与宗旨
第五条 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成人本科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扩大国际教育和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文化的海外传播。
第六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马克思主义教育观和文艺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高等艺术教育规律,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致力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是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
第八条 学校立足安徽省,融入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文化繁荣兴盛。按照“高素质、强能力、精才艺、善应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重点培养演艺、传媒等适应新兴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级专门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安徽文化艺术人才的摇篮。
第九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科学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学校将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条 根据安徽文化强省战略目标对文化艺术人才的需求,学校以艺术学为主干,构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等学科专业群,并适时拓展到文学、管理学等门类下的相关学科专业,逐步形成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倡导“崇德尚艺、传承创新”的大学精神,打造“崇德尚艺,好学力行”的教师风尚,深化“三全育人”改革,构建“十大育人”体系,创新“五育并举”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努力增强办学实力,不断提高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管理者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行使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二)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社会服务,与社会团体开展多方面、多形式的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院校之间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收入分配;
(九)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十)依法依规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教育质量,提高综合办学水平;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对学校教育质量及办学水平的监督和评估;
(四)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的主体。
除特别规定外,本章程所称的教师是指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
其他教育工作者是除教师之外的党政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从事科学研究,接受继续教育;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建立健全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职务评聘、绩效考核、培训进修、奖励处分等各项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维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退休返聘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与学校签署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不同职责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按照多样性、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完善管理机制,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按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以适当方式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开云电子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审定学校党委工作职责范围以及“三重一大”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开云电子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学校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监察工作要求实行监察专员派出制度,制定学校监察专员工作方案。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校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校管理中的主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党建工作和业务发展要求,编制党政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设立若干党政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并依据职责要求促进职能作用发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与社会的广泛联系,加强校企合作,建立双向对接的协同育人机制。
依据规章成立理事会,推进大学治理模式改革。
第三十九条 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推进实施依法治校,实行学校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接受学校内部与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评议学校学科发展、科研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有关方案并提出建议;
(二)在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等时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申报各级各类的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进行遴选、审核;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以及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对涉及学校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六)指导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七)制订和修改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学位法律的规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负责授予学位的审查、评定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委会,学校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机构,依据办学定位、社会需求和相关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负责审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标准;开展教材建设;评审教学研究成果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十四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证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会,学生会的职能定位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负责及时做好学校与学生之间上传下达工作,引导学生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面向全体学生,致力于听取、收集学生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八条 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建立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二级学院主体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九条 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强化艺术创作与生产(科研)工作。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学术水平为目标,以应用科学研究为重点,鼓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申报并承担应用型研究课题,积极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五十一条 改革人事制度,完善竞争机制,实行全员聘任制,实施绩效工资,实行优劳优酬,建立具有艺术类院校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十二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加强对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引,发挥学校对毕业生就业的支持与帮扶作用。
第五十三条 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学校特点的后勤服务体系和产业管理体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疾病防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美丽的校园环境。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并依法保障捐赠者和受益者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和风险评估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健全财务制度,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严格财务审计,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提交审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6月10日。
第六十条 学校校歌为《青春安艺》。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徽形似徽派建筑,由“艺术”二字构成。既体现出专业艺术院校的办学特色,也反映学校徽派楼群的建筑风格。整个图式继承新安写意之风,用中国印做底,确定中国红为标准色。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双面红色,缀校徽图案和校名字体,规格为2.88米×1.92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载明事项和需要修改的条款,学校根据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修改章程应由校长提议,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