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电子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2-06-30浏览次数:129

院政〔202280  颁发日期:2022624

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实施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学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力量,提升学生社团的活动质量,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参与社团管理的积极性,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开云电子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按《开云电子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规定》成立的合法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安全保障等工作指导。指导教师所开展的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二)热爱学生社团及校园文化建设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四)我校在职在岗职教职工;

(五)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老师须为中共党员;

(六)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社团指导工作。

第四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有其他特殊需要,可增设 第二指导教师。每名教师最多指导两个学生社团。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每年初,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将公布当年度注册的社团名单,向全校公开招聘指导教师;各社团根据应聘教师的情况,结合社团的专业特点及其他工作特点双向选择指导教师;双方达成一致后,教师填写《社团指导老师聘任登记表》(见附表1),并报学校团委审批,由学校统一聘用。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聘期1年,期满后由学校团委进行考核。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社团各项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七条 负责学生社团的意识形态工作,严守意识形态阵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社团各项活动新闻宣传报道审核,社团所建立新媒体平台的日常管理和发布内容的审核,社团成员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

第八条 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帮助学生社团搭建和挂靠单位之间的桥梁,协调校内各项工作,如活动场地申请等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安全、高质量的开展,保证社团健康发展。涉及社团外出活动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参与,确保安全。

第十条 负责监督学生社团经费的安排、支出,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报销采用指导教师负责制,经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的报销项目方可提交社团管理部门审核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对社团的课外指导至少2次;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至少2次。

第十二条 指导社团成员参加各类各级展演、比赛;社团指导教师可优先担任本社团参赛选手或参赛队伍的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积极拓展社团的科研平台,指导学生社团开展与专业相关的科研、调研活动,并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组织开展的各类教学科研研究。

第十四条 在遵守学校校企合作、教学实践等相关制度的同时,按照院系专业实践的统一安排,积极拓展学生社团的专业实践平台,积极指导社团开展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有条件的还应积极联系、开拓与专业相关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严禁指导老师私自组织商业行为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学生社团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动员学生社团组队参加暑期“三下乡”等各项社会实践服务活动,并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课题调研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学校团委提交《社团培训指导计划》(见附表2),经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担任社团指导工作经历在工作量核定、职务职称评聘晋升时与兼职行政和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同等对待,享受相应待遇。教职工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师德师风考评和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中。社团指导教师由学校团委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由学校团委根据《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见附表3)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见附表4)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在开展培训指导活动前五天应填写《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并交学校团委备案。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指导工作量。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社团年审,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将考评不合格,年审未通过的社团指导教师名单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将指导社团工作作为教职工职称晋级晋升、干部选任、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没有履行规定的工作职责;

(二)指导教师本人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

(四)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在学期中严重违规或年度考核中评为不合格等次;

(五)所指导的学生社团财务账目不清或违规使用经费;

(六)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七)未经审批组织社团开展具有商业行为的活动;

(八)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担任社团指导工作;

(九)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要求重新聘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团委,如有其他相关相关管理办法与之不相符的,以颁布日期最新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