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22〕18号 颁发日期:2022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艺术研创、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协作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教科研工作量计算。
第三条 教科研工作量等于教研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之和,公式为:教科研工作量(分)=教研类业绩分之和+科研类业绩分之和。不同职称每年需要完成的教科研工作量分别为:正高级40分,副高级30分,中级20分,初级不做要求。“双肩挑”教师额定教科研工作量需要完成对应要求的三分之一。教务处负责教研类业绩工作量统计,发展规 划与科研处负责科研类业绩工作量统计,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汇总,相关各单位依据本办法配合实施。
第四条 教科研工作量以教科研成果为计量对象,以“教科研分”为计量量词(以下简称“分”)。
第五条 教科研成果(以下简称“成果”)范围包括:
(一)科研类成果:
科研项目、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艺术研创、学术交流活动、智库等。
(二)教研类成果:
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专业与课程建 设、教材建设、教师教学奖项、教学竞赛、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等。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计算
第六条 科研业绩的认定
科研业绩的认定及分值,以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第一作者、主编)为基准,按不同级别和等次设定赋分体系。
(一)科研项目认定: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等科研主管部门立项的纵向课题,签订正式合同、资金已划入学校财务并按流程在发展规划与科研处立项备案的横向课题。项目认定以项目申请书、正式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项目登记表、资金到账证明、结项报告及支撑材料等作为认定依据。
(二)出版认定:正式出版或参加编写的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本学科学术著作,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调研报告,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正式备案的科技类、人文社科类专业期刊以及具有国内刊号的作品集上发表的表演类、表现类作品等。出版认定以正式出版物、发表的纸质成果原件或政府部门采用的批示原件、科技成果鉴定书或技术转让合同为认定依据。
(三)科研成果获奖认定:获得的国家级、部省级、厅局级和校级等科研主管部门常设科研优秀成果奖励,获得的国务院、国家部委、省政府正式认定的全国性或全省性常设文化艺术类奖项中的理论类成果奖励等。获奖认定仅限成果获奖,人员获奖(称号)不在此列。获奖以获奖证书为认定依据。
(四)专利认定:取得的国际、国家专利认证机构授权的各类发明创造专利及由该专利持有人所完成的具有实质性经济、社会效益的生产性、应用性转让。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专利转让合同、产品效益证明等为认定依据。
(五)学术交流活动认定:以主办方的级别为基本区分依据,并按办会、参会、讲座分类设置分值。学术会议认定以正式办会文件和会议全套资料等为认定依据,参会以正式邀请函、会议日程表和论文集等为认定依据,无需提交论文的会议不在认定范围内。学术讲座认定以邀请单位发出的正式邀请函和相关宣传报道、本校或下设二级单位每学期举办学术讲座的计划(每学期初向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报备)、其他证明材料(如申请表、照片等)、主讲人的讲座大纲(1000字以上)、课件等为认定依据。
(六)智库认定: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政府部门采纳并应用的研究成果。智库认定以领导签批及相关支撑材料为认定依据。
(七)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科研工作量统计范围:
1.各类自学辅导材料、复习资料、考试大纲、习题集、练习册、测试题和科普性、工具性、常识性等非学术文章;
3.与本学科无关的成果。
第七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学术著作计分标准
类别 | 出版社类别 | 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社类别系数 |
学术专著、 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 | 国家级出版社 | 1.0*1.0 |
其他出版社 | 1.0*0.8 | |
学术编著、译著、教材 | 国家级出版社 | 0.6*1.0 |
其他出版社 | 0.6*0.8 | |
科普类著作、个人作品集 | 国家级出版社 | 0.5*1.0 |
其他出版社 | 0.5*0.8 | |
电子出版物 | 国家级出版社 | 0.4*1.0 |
其他出版社 | 0.4*0.8 |
(1)著作分值=万字×10分×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社类别系数。
(2)合作完成的出版著作,若序言或内容简介等已注明各人撰写章节字数,则作者工作量按(1)中公式计算;若序言或内容简介等未注明各人撰写章节字数,则按主编、副主编、作者各50%、30%、20%计算工作量,若主编(副主编、作者)有多人,由多名主编(副主编、作者)均分本级工作量。
(3)美术类作品不少于70幅;音像作品:歌曲不少于20首,体育、舞蹈、器乐不少于3个作品,或不少于90分钟时长。
(4)再次印刷和实际内容变化<50%的再版不予计分。
(5)电子出版物所附带的文本印刷品不再重复计分。
(6)出版社类别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7)已获学校经费支持的出版物不再享受超额工作量奖励。
(二)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类别 | 分项 | 分值/篇 | 备注 |
一类 | Science、Nature | 300 | |
SCI、SCIE一区 | 150 | 公开出版的期刊或 发表在理论版(学术版) | |
SCI、SCIE二区、SSCI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中国社会科学 求是 | 130 | 公开出版的期刊或 发表在理论版(学术版) | |
SCI三区 | 110 | 公开出版的期刊 | |
二类 |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 《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安徽日报》(理论版)发表的重点文章 | 90 | |
人民网、光明网、求是网、新华网等中央直管的网络媒体学术栏目或理论栏目发表的理论文章(5000字以上) | 90 | 思政课教师 | |
三类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 30 | |
SCI四区、A&HCI、EI、MEDLINE | 30 | 公开出版的期刊 | |
国内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 20 | ||
四类 |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15 | 知网收录 |
被SCI、ISTP、EI、CSSCI收录 | 15 | 会议论文 |
(1)非学术性论文、2000字符以下论文均不计算分值,时间以学术论文见刊时间为准。
(2)论文单位必须署名“开云电子”,没有署名“开云电子”的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特殊刊物除外);“开云电子”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50%计算,若第一、第二作者均为开云电子教职工,则只计算第一(通讯)作者分值。
(3)外文期刊影响因子分区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制定的分区为参考。
(4)同一篇被收录或被转载的论文就高只计1次分,本校学报每年只限1篇计分,同一刊物发表多篇论文每年最多只计2篇。
(5)教师指导我校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该篇论文按照相应分值计入指导教师科研工作量。
(三)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自然科学类 | 社会科学类 | 立项分 | 结项分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 600 | 600 |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 300 | 30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80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 150 | 150 |
教育部研究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 教育部研究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 50 | 50 |
安徽省科技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 安徽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 40 | 40 |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校级研究重点项目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校级研究重点项目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 30 | 30 |
其他本校设立的校级课题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万元以上) | 其他本校设立的校级课题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 20 | 20 |
国家级(申报未立项) | 5 | ||
省部级(申报未立项) | 3 |
1.纵向课题
(1)纵向项目的独立子项目,按其相应级别和类别分值的四分之一计取。
(2)指导学生参加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为学生,则指导教师(1-2人)可按项目负责人给予赋分。
(3)申报未立项的项目赋分仅限项目负责人。
2.横向课题
项目(万元) 类别 | 101(含)以上 | 51-100 | 1-50 |
横向课题 分值(每万元) | 8 | 4 | 2 |
(1)项目总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横向课题不计入科研工作量。
(四)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1.各级政府科研成果获奖
级别获奖等级 | 一类/国家级(分) | 二类/省部级(分) | 三类/市厅级(分) | 四类/校级(分) |
一等 | 3000 | 900 | 150 | 20 |
二等 | 1800 | 600 | 60 | 10 |
三等 | 900 | 300 | 30 | 5 |
四等或优秀 | 300 | 150 | 15 |
(1)以上获奖分类标准参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 (皖教人〔2016〕1号)
2.各级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成果获奖
级别获奖等级 | 国家级(分值) | 省部级(分值) | 市厅级(分值) | 四类/校级(分) |
一等 | 300 | 150 | 30 | 6 |
二等 | 150 | 60 | 15 | 3 |
三等 | 60 | 30 | 6 | 1 |
四等或优秀 | 30 | 15 | 3 |
(1)国家级成果奖指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计划的各类奖项等;省部级成果奖指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计划的各类奖项等;市厅级成果奖指市级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计划的各类奖项等。
(2)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只计算最高级别奖项。
(五)专业实践业绩计分标准
等级 | 专业实践业绩 | 分值/条 |
一类 | 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并担任国际赛事裁判或国家级(包括全国大学生体 育协会)赛事的单项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或省级以上(省教育厅或省体育局)举办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 担任国际级艺术类赛事评委以上或国家级艺术类赛事主任评委、副主任评委; 在省主管部门主办或省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本专业展览、汇演及 各类比赛中获银奖2次以上或金奖1次以上; 入选由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美术家协会或中国书法家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2 次以上或获铜奖1次以上; 国家级专业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专场音乐会1次以上; 获得红点奖、IF奖等国际知名设计大奖(以国际知名设计大奖的目录为认定标准); 获国家部委、专业协会或省级厅局举办的设计类、创作类、表演类大赛一等奖1项以上; 创作、设计的作品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或广电总局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在一类期刊上发表原创音乐作品或歌词2篇以上。 | 100 |
二类 | 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并担任国家级赛事的裁判员或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 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担任国家级艺术类赛事评委以上或省级艺术类赛事主任评委; 在省主管部门主办或省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本专业展览、汇演及 各类比赛中获银奖或二等奖1次以上; 入选由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美术家协会或中国书法家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 次以上; 省级专业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专场音乐会1次以上; 获国家部委、专业协会或省级厅局举办的设计类、创作类、表演类大赛二等奖1 项以上; 创作、设计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活动采用; 艺术设计类教师以第一完成人取得与设计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文化厅或广电局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或广电总局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二类期刊上发表原创音乐作品或歌词2篇以上。 | 50 |
三类 | 具有一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并担任省级赛事裁判员或市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 判 ); 担任省级艺术类赛事评委以上或市级艺术类赛事主任评委; 在省主管部门主办或省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本专业展览、汇演及 各类比赛中获铜奖1次以上; 入选由省文化厅、文联或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市级专业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专场音乐会1次以上; 获国家部委、专业协会或省级厅局举办的设计类、创作类、表演类大赛三等奖1 项以上; 创作、设计的作品被市(厅)级专业机构收藏或大型活动采用; 艺术设计类教师以第一完成人取得与设计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产品类外观 设计专利10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文化厅或广电局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三等奖1项以上; 在三类期刊上发表原创音乐作品或歌词2篇以上。 | 25 |
(1)对于“无获奖等级评定”的情况,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交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评定。
(六)学术交流活动计分标准
类别
等次
主办学术会议
承办学术会议
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宜讲)
会议
国际学术会议
50
40
40
国内国际会议
40
30
30
全国性会议
30
20
20
全省性会议
20
10
10
讲座
省级
(其他省属本科以上高校校级)
20
市级
(其他省属本科以上高校二级单位)
15
本校校级
10
本校二级教学单位
5
(1)学术会议的主办者应为实质性的办会组织者,以会议相关材料说明为准。
(2)讲座赋分仅限主讲人,主持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不计入分值。
第三章 教研工作量计算
第八条 教研工作的认定
(一)计分的成果应为当年获得且以往未曾计算的。申请计算时须提交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已计算为科研工作量的不得在教研工作量计算中重复申报计分。
(二)同一教研成果标注多项课题或项目资助的不予计分。
(三)成果计分等级界定。成果的计分等级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各级界定如下:
1.国家级。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或批准的,并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以教育部名义颁发或批准的且冠以“国家级”标志的,视为国家级。
2.省部级。以中央各部委(教育部除外)、教育部下属各教指委及一级学会、省级政府名义颁发或批准的,并盖有各部委、省级政府或教育部下属教指委及一级学会公章。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或批准且冠以“省级”字样的,或由两个厅级部门联合批准颁发的,同等视为省部级。
3.厅局级。以省各厅局(教育厅或两个厅局级部门联合批准颁发除外)、地级市、厅局级下属各类教指委及专业学会名义颁发获批准的,并盖有厅局(教育厅或两个厅局级部门联合批准颁发除外)、地级市、厅局级下属各类教指委及专业学会公章,视为厅局级。
4.校级。学校批准公布和其它官方机构或合法专业学会批准颁发的。
针对部分成果难以界定级别的,按照最新安徽省普通本 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资格条件有关办法规定的条款予以确定。有特殊情形的,经学校认定后方可界定。
第九条 教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教学研究项目
1.教学研究项目是指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重大教学改革研究、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专项研究等项目。
等级 | 类别 | 申报/分 | 立项/分 | 结题/分 |
国家级 | 重大类 | 5 | 600 | 600 |
重点类 | 5 | 300 | 300 | |
一般类 | 5 | 150 | 150 | |
经费自筹类 | 5 | 100 | 100 | |
省部级 | 重大类 | 2 | 50 | 50 |
重点类 | 2 | 40 | 40 | |
一般类 | 1 | 30 | 30 | |
厅局级 | 重大类 | 1 | 25 | 25 |
重点类 | 1 | 20 | 20 | |
一般类 | 15 | 15 | ||
校级 | 重点类 | 15 | 15 | |
一般类 | 10 | 10 | ||
其它 | 由非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联盟、高校批准立项的无法界定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按到账经费予以折算,按2分/千元计分。 |
(二)教学研究论文
1.教学研究论文是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类论文。
2.教学研究论文纳入学校科研论文工作量一并统计计分,具体计分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科研工作量计算第八条第二款执行。该类教研工作量计算只统计论文成果数量,不再重复计分。
(三)教学成果奖
1.教学成果奖
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四个等级。
等级 | 国家级/分 | 省部级/分 | 厅局级/分 | 校级/分 |
特等奖 | 600 | 100 | 50 | |
一等奖 | 450 | 50 | 30 | 15 |
二等奖 | 300 | 30 | 20 | 10 |
三等奖 | 150 | 20 | 10 | 5 |
申报 | 10 | / | / |
2.教学能力奖
教学能力奖,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的、旨在提升教师教学能力的各项活动评奖,包括教师多媒体教学竞赛、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微课大赛、优秀教学奖、优秀教材奖等。
奖项等级 | 国家级/分 | 省部级/分 | 厅局级/分 | 校级/分 |
特等奖 | 150 | 90 | 1 | / |
一等奖 | 130 | 80 | 40 | 35 |
二等奖 | 110 | 70 | 35 | 30 |
三等奖 | 90 | 60 | 30 | 15 |
优秀奖 | 70 | 30 | 15 | 10 |
(1)优秀教材奖计分在各等级分值基础上对应上浮20%。
(2)以金、银、铜形式颁发的奖项等同一、二、三等。
3.教学单项奖
教学单项奖,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校设立并授教师的无等级奖项,如教学名师奖、教坛新秀奖等。
奖项级别 | 奖项等次 | 分值 |
国家级 | 一等 | 160 |
二等 | 80 | |
省部级 | 一等 | 40 |
二等 | 20 | |
厅局级 | 一等 | 30 |
二等 | 20 | |
校级 | 一等 | 10 |
二等 | 5 |
(1)教学名师奖为一等,其余奖项为二等。
(四)教师指导
1.教师指导是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并取得良好成效。
2.教师指导工作量实行终结计算,即在学生获得相应奖项或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结题后予以计算。涉及多名教师指导的,按比例分配。各等级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界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认定的学科竞赛排行榜赛事视为国家级)。
指导类型 | 奖项等级 | 国家级/分 | 省部级/分 | 厅局级/分 | 校级/分 | 备注 |
指导大学 生学科和技能竞赛 | 特等奖 | 30 | 20 | 10 | 5 | 同一件作品 获得多个奖 项,按最高奖 项计分一次, 不重复计分。 |
一等奖 | 20 | 10 | 5 | 3 | ||
二等奖 | 15 | 5 | 3 | 2 | ||
三等奖 | 5 | 2 | 2 | 1 | ||
优秀奖 | 2 | 1 | 1 | 0.5 | ||
指导大学 生创新创 业训练计 划项目 | / | 10 | 5 | / | 3 | 结题后按最 高级别累积 计分最多两 项。 |
(五)教学基本建设
教学基本建设以项目形式呈现,是指在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安徽省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教学基本建设类、安徽省支持高校能力发展提升计划教学类等项目中批准建设的项目,包括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材建设类、中心建设类、教学团队类、人才培养类等,如一流专业、一流课程、精品开放课程、规划教材、示范实验实训中心、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类别 | 级别 | 申报/分 | 立项/分 | 结题/分 | 备注 | |||||
专业建设类 | 国家级 | 5 | 300 | 300 | 一流专业、特色专业、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重 点专业等。 | |||||
省级 | 2 | 150 | 150 | |||||||
厅局级 | 1 | 60 | 60 | |||||||
校级 | / | 30 | 30 | |||||||
课程建设类 | 国家级 | 5 | 100 | 100 | 一流课程、精品开放课 程、应用型课程等。 | |||||
省级 | 2 | 40 | 40 | |||||||
厅局级 | / | 30 | 30 | |||||||
校级 | / | 20 | 20 | |||||||
教材建设类 | 国家级 | 5 | 100 | 100 | 规划教材、校本教材等。 | |||||
省级 | 2 | 50 | 50 | |||||||
厅局级 | / | 30 | 30 | |||||||
校级 | / | 20 | 20 | |||||||
中心建设类 (含基地) | 国家级 | 5 | 300 | 300 | 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实 验教学中心、虚拟仿真 实验中心、校企合作教 育基地等。 | |||||
省级 | 2 | 100 | 100 | |||||||
厅局级 | 1 | 80 | 80 | |||||||
校级 | / | 60 | 60 | |||||||
教学团队类 | 国家级 | 5 | 200 | 200 | 教学团队 | |||||
省级 | 2 | 60 | 60 | |||||||
厅局级 | / | 30 | 30 | |||||||
校级 | / | 20 | 20 | |||||||
培养创新类 | 国家级 | 2 | 100 | 100 |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 区、卓越人才培养教育 计划、大学生创客实验 室等。 | |||||
省级 | 1 | 30 | 30 | |||||||
厅局级 | / | 20 | 20 | |||||||
校级 | / | 15 | 15 |
(1)未列出或新增建设项目按上述类别归类予以计分。
(2)教材建设类项目不重复计分,按就高原则计。
第四章 教科研工作量管理
第十条 教科研工作量管理
(一)教科研工作量每年计算一次,成果统计时间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各类教科研业绩。统计时间为12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教科研工作量实行分类计分:
1.学术著作、学术论文、教学奖项类、竞赛类等工作量计算实行一次性计分。有合作的按比例分配。
2.存在阶段性研究或建设的教研成果其工作量实行分段计分,具体如下:
(1)申报阶段:以推荐并公示的为计算依据,计申报分,分值归成果负责人。
(2)立项阶段:以文件公布的为计算依据,原则上分值归成果负责人,或由其根据合作成员工作任务按比例分配。立项分与申报分不同时计算。
(3)结项阶段:按研究或建设绩效设定系数计算结项分,分值由负责人根据成员实际任务量及其完成程度按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①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的,获“优秀”等级的系数为1.3,“良好”等级系数1.1,“合格”系数1.0。
②研究或建设期限内,申请延期并届时完成各项任务的,按上述①合格系数的0.7计分。
③研究或建设期限内,存在未通过检查验收予以整改情形的,整改一次按上述①合格系数的0.6计分,整改两次不予计分。
④研究或建设期限内,因完成滞后、验收不通过、学术不端等原因撤销成果或撤项的,按对应成果级别,在项目负责人当年教研工作总量中扣除该成果已获分值;因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成果的,不作相应扣分。
(三)多人合作或与外单位合作的成果,按以下办法计分:
1.校内多人合作的成果,根据个人承担的研究任务或具体工作量按比例客观计分,具体比例由成果负责人自行设定,但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备案。成果负责人计分分值,原则上不超过成果总分的60%,教学基本建设类立项、结项分值原则上不超过50%。
2.教师参与校外的教学科研建设与教学科研项目(即开云电子非第一申报和完成单位,主持人非开云电子教师)的,限于省级及以上项目,教师须提供项目申报书、第一申报单位出具的参与证明、立项批文、结项证明、本人参与项目建设的阶段性成果等,按我校相应核算标准的30%计算工作量。
(四)教师指导学生工作量,涉及多名指导教师的,按权重进行分配。
合作人数 分配比例 | 一人 | 二人 | 三人 | 四人及以上 |
排名第一(主持) | 100% | 80% | 60% | 40% |
排名第二 | 20% | 30% | 30% | |
排名第三 | 10% | 15% | ||
排名第四及以后(合计) | 15% |
(五)当年有成果的教师,须在所在单位填报《开云电子教研工作量统计表》《开云电子科研工作量统计表》由教学单位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送教务处、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审核,未经审核的不予计分。
(六)鉴于教科研工作的特殊性,教科研工作量实行滚动管理,纳入学校绩效考评体系。教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周期为三年(自然年度)。教科研工作量可以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跨年度使用,但不能跨周期使用。其他具体工作量使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在教科研工作中,若当年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或责任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教研工作量。其中,发生重大类事故的,当年所获各类教科研成果均不予计分;非重大类事故的,按计分总量的50%予以扣除。具体计算以事故处理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列入统计范围的,由项目完成人提出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评议,做出认定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