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严格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毕业清考的相关要求和《开云电子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学生课程重修规定如下:
一、重修对象
学生课程修读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应重修: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指定的选修课程考核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考试违纪、作弊、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交卷者;
(三)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办理缓考手续,但缓考仍不及格者。
二、重修管理
(一)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原则上不跟班上课,只跟班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首先学生在网上教务系统里提出申请,再经所在系部同意申请,确认名单并打印纸质版签字盖章,最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若重修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试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应先参加重修考试,被冲突课程的考试申请缓考。重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三)重修次数与课程门数不限;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为合格(60分)或不合格(<60分)。
(四)未办理重修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五)重修学生成绩的录入由开课系部须负责。
三、重修手续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六周进行重修名单的系统开放。重修报名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的第九周进行,所有手续须在该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补办。
(二)学生登陆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点击“网络选课”模块下的“学生重修申请”栏,根据系统提供的相应栏目进行网上申请报名。
四、其他事项
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后复学或插班等原因确需补修相关课程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